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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荐股亏170万起纠纷,这算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吗?

5GRmQz 网络骗局 2025-12-27

究竟容某与钱某之间的微信交流和推荐行为,是否构成法律上的“委托理财合同关系”?容某与钱某就利润分配或代理费用没有过任何约定,且容某没有发出过要约,钱某没有接受过承诺,双方并未就委托代理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,故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。

进行股票交易存在着风险,进入市场之时需要谨慎对待。有一些股民,为了能够获取高收益,去听信“好友”所给出的建议从而迈进炒股行列。要是出现了赔钱的情况,可不可以要求“好友”对损失予以赔偿呢?就在近日,广东江门新会法院审结了一起纠纷案件,该案件是由于听信“好友”建议进行炒股而亏损了170万元所引发的。

公元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之际,容某于一场饭局当中结识了某证券公司担任总经理职位的钱某,在双方互相添加微信好友之后,便常常会就股票相关信息展开交流 。

在钱某的推荐之下,容某购入了某医疗股票,于2024年1月8日至1月30日这段时间持续加仓,累计投入资金达380万元。随后的几个月里,双方借助微信就该股票价格的走势展开了交流。2024年7月22日,钱某最后一次给容某提供股票信息之后,便不再回复容某的信息了。2024年11月18日,容某陆续地抛售了所持的该股票,累计亏损大约170万元。

容某觉得微信上拉你买股票骗局,尽管自己未曾跟钱某签下书面合同微信上拉你买股票骗局,然而实际上已构建形成托理财合同关系了,况且是钱某的不良诱导以及虚假承诺致使其投资遭受损失。于是容某把钱某告到法院,要求钱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
钱某提出辩解,他表示双方之间的交流仅仅限定于信息的分享以及市场的分析,所有的推荐都是基于已公开的研报以及个人的判断,同时也已经明确地对投资风险进行了提示,并且容某对于股票的交易完全是基于自主的决策以及自行的操作,应当自己承担投资风险。

实际情况是,关于容某跟钱某二者之间的微信交流行为,以及推荐行为,到底是不是在法律层面构成了“委托理财合同关系”呢?这一点变成了本案当中存在争议的关键要点。

法院表明,委托理财是这样一种经济活动,即委托人把他的资金、证券等资产交付给受托人,然后受托人将该资产投放于期货、证券等交易市场,或者借助其他金融形式予以管理,最终所得收益按照双方事先约定来分配,又或者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。它的核心之处在于资产的“委托”以及“管理”的转移 。

在此案件之中,首先,在主观层面不存在“委托”方面的合意。在双方相互添加微信好友以后,容某表明自己需要向钱某去请教关于买卖股票的经验,钱某作出回应称愿意进行分享,双方结识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分享炒股经验,而不存在委托投资的意思表示;其次,在客观层面并没有资金或者账户交付的事实情况。容某的股票账户从始至终都是由其本人独立进行操作的,资金也并未交付给钱某进行管理,那些所谓“保证确认”“一切尽在掌握中”等之类的言辞,并不能够用来替代实际账户的操作权或者控制权;最后,双方之间不存在约定合同对价。容某和钱某,在利润分配方面,未曾有任何约定,于代理费用一事,同样没有任何约定,并且,容某从未发出过要约,钱某也从未接受过承诺,双方之间,并没有就委托代理,达成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,所以,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。

基于此情况,法院在一审的时候,驳回了容某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,容某对该判决表示不服,进而提起了上诉,江门中院在二审时维持了原判,当前该判决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。

有法官进行提醒,股票属于高风险的金融产品,其价格出现波动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,“保证赚钱”这种情况并不等同于承担法律责任,“相信我”这种表述并不等同于签订合同,“继续加仓”这般做法并不等同于共同承担亏损,股票投资者应当强化风险意识,要理性进行判断,谨慎做出决策,千万不要轻易相信“权威”“专家”“内幕”这些说法,以避免为不必要的损失去买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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